022苏州保险标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045元/月。按照分类投保的原则,对大病患者全额赔付低保标准的120%(1254元/月)。老年人、未成年人、单身等特殊对象救助标准提高20%,按差额1254元/月发放。
穷人的基本生活水平
我市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标准为低保标准的140%,为1463元/月;我会在没有收入的情况下支付全额,有收入的情况下支付差额。
大病困难边缘患者生活救助标准
我市低保边缘重病人员生活救助标准为低保标准的120%,至1254元/月,按照本人收入与救助标准的差额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成本扣除标准
符合就业费用扣除的低保对象可享受低保标准就业费用扣除待遇的30%,313.5元/月,鼓励和引导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参加就业。
60年代初,职工生活补贴标准降低。
根据政策,20世纪60年代初,我市降低职工生活补贴标准1722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