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810元。所需经费按原支出渠道列支。
台州市椒江区民政局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政办〔202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我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如下:
1.基本生活标准: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2023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21751.5元/年(2023年我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43503元)。其中生活费按低保标准的1.4倍按月发放(现按1134元/人/月的标准发放),集中供养由敬老院统筹使用,分散供养发放到个人账户;零花钱146元/月;医疗、生活护理、丧葬费等。均为6391.5元/年(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实际医疗费用确定),由镇街先行垫付,11月中旬前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根据当年医疗、生活护理、丧葬费使用情况统筹安排,区财政拨付资金,不足部分由镇街承担。
二、贫困人口护理费三级标准参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的6000元/年/人;3000/年/基本不能自理的人;部分生活不能自理者1500元/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