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常委会2023 年工作要点〉任务分工方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3 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要求,现就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的调整提高通知如下:
一是调整和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综合考虑去年(2023年)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情况(2023年人均消费支出23782元,增长10.5%)和全省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2023年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6415元,比上年增长10.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2%)。2023年,市、县(市、区)低保标准比2023年提高不低于7.2%。各市要根据当地低保标准与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以及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可支配收入的年增长情况,合理测算、科学制定低保标准,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确定并公布。
二、调整和提高低保水平。
低保标准调整提高后,各地要及时重新核定低保对象经济状况,及时调整提高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坚决防止虚标。农村低保可以采取补差额的方式发放,也可以采取分级的方式发放。在分档次分布的地区,要合理确定A、B、C类低收入家庭补贴额度,防止C类低收入家庭补贴额度过低。从家庭收入来源和消费支出构成来看,城乡低保统一后,城乡低保仍有差异。农村低保平均水平原则上不低于低保标准的55%。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调整低保标准事关困难群众。
切身利益,公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广。市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能,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低保标准调整和提高的顺利完成。
(2)保证按时完成。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敏敏社九字〔2023〕185号)规定,各市应在6月底前公布今年低保标准的指导线。
当年7月起,按公布的新标准执行。市级标准调整文件应于6月底前报省民政厅备案。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扶贫办将低保标准调整纳入民生工程考核、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实绩考核,确保工作落实,并将
7月,对部分地区进行了检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民政厅反映。
8月10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办公室网站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23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如下
市、县退伍军人事务局和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伍部发〔2023〕38号)规定,2023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提高残疾军人(包括残疾人民警察、残疾国家工作人员、残疾民兵民工)生活补助标准、烈士定期抚恤金(包括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2\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农村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19240元(四舍五入后每人每月1603元),中央每人每年17220元,省政府每人每年150元,市县每人每年187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提高到每人每年18440元(四舍五入后每人每月1536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8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430元;建国后提高到每人每年18260元(四舍五入到每人每月1521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8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50元。
3\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中央财政承担30元,县(市、区)承担20元。提高后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860元(每人每月655元,其中5元为国家每人每月650元标准上的省追加补助),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68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180元。
4\城乡无工作单位、家庭生活困难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不符合伤残评定、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城乡无工作单位的,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加铀矿开采退役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中央财政承担60%,即30元;剩下的20元,省财政承担60%,即每人每月12元,市县财政承担40%,即每人每月8元。提高后,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460元(每人每月705元,其中5元为省在国家每人每月700元标准上追加补助),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40元,省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52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368元。
五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480元(每人每月540元)。6\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增加5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5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7\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调整,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提至每人每年9840元(每人每月8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9120元(每人每月7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8160元(每人每月6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党员,每人每年600元(每人每月5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
8\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应安排的资金,统筹省级以上相关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