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2023]26号
大鹏新区区民政局、财政局、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开发财政局: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我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水平,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23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府〔2023〕1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市政府批准,我市自2023年1月1日起,将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1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50元。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72号)和《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深府办规〔2023〕3号)有关规定,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875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0元。
自2023年1月1日起,纳入我市低保范围的困难群众,按实际低保月补齐低保标准差额部分,低保标准按《通知》要求补齐。以上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列支。
提高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低收入困难群众的关怀。各区(新区,以下简称区)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低保标准调整工作。各区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所需资金,各区民政部门要抓紧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居民、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的审批工作,准确计算发放金额,完成发放手续,确保救助资金按时到位。同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效率,保障我市低收入群众生活。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