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概念是国务院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以及法定程序制定的关于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五十七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八条起草行政法规,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五十九条行政法规草案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交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说明草案的主要问题。
第六十条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法律依据]
03010第五条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为“规定”,也可以称为“条例”、“办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国务院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为“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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