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各种货币运动、信用关系和金融市场活动都离不开它。金融机构分工合作,相互联系,形成具有整体功能的金融机构体系。各国金融机构体系一般由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专业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组成;国际金融机构体系包括全球性和区域性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的定义和分类
(一)金融机构的定义
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它们通常以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作为资本,通过吸收存款和发行各种证券形成其资金来源,并在向社会提供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的过程中,以贷款和投资的形式使用资金来获取利润。金融机构与一般经济单位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它的共性是具备一个普通企业的基本要素。拥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本,向社会提供特定商品(金融工具)和服务的,必须依法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1.业务对象不同于业务内容。一般经济单位的经营对象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或普通服务,经营内容主要是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活动;金融机构的业务对象是货币资金这一特殊商品,业务内容是货币的收付、借贷以及与货币运动有关或关联的各种金融业务。
2.业务关系不同于活动原则。一般经济单位与顾客存在商品或服务的买卖关系,其经济活动遵循等价交换原则;金融机构与客户的关系主要是货币资金的借贷或投资,其经济活动遵循信用原则。
3.经营风险和影响程度不同。一般经济单位的经营风险主要来源于商品生产和流通过程,集中表现在商品是否以正确的方式生产和销售。这种风险最多是因为商品滞销,资不抵债而带来破产。单个企业破产造成的损失对整体经济影响不大,一般属于小范围和个人。但是,由于金融机构的业务大多是以还本付息为条件的货币信贷业务,其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挤兑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这一系列风险的后果往往超过对金融机构本身的影响;某一特定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发生的危机,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构成威胁。但是,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导致金融体系失灵,必然会危及现代货币经济中的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紊乱,甚至引发严重的社会或政治危机。
(2)金融机构的分类
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照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类别,可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前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后者的主要资金来源不是吸收存款,而是通过提供各种金融工具或特定合同来筹集资金,并以特殊方式使用,主要包括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
2.金融机构按业务性质可分为:商业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前者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金融企业;后者由政府设立,目的是
3.金融机构按地域范围可分为:家国内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前者是指业务领域在一国境内的所有金融机构;后者可分为两种:全球性和区域性。需要注意的是,国际金融机构根据其业务性质也可以分为商业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机构是指跨国银行、跨国银行、集团银行等营利性金融机构。政策性机构是指政府间国际金融机构。
除了以上,金融机构还有其他分类依据。按其职能可分为管理和规范金融活动的管理型金融机构和经营金融业务的经营性金融机构。根据资本规模和从业人数,可分为大、中、小型金融机构;按组织管理方式可分为公司制、合作制和国有金融机构;按投资国别可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合资金融机构等。需要指出的是,现实中,某个金融机构往往同时拥有几种财产。比如,商业银行既属于银行金融机构,又属于商业金融机构,也可能是国内银行,也可能是跨国银行。可以说,各类金融机构在每一类金融机构内部都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因此,不应绝对孤立地看待各种分类。
二、金融机构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作为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其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
1.金融机构是一个国家资本活动的总枢纽。通过筹集资金,它们引导资金流动,支持经济发展。
在现代经济活动中,资金的供求矛盾始终存在。金融机构利用其各类、庞大的分支机构,通过开展资产负债业务,筹集零星、分散、闲置的资金,将其转化为高效、稳定、长期的资金来源,从而调节:同时根据国家的经济金融政策,对急需资金的部门进行投资,保证了资金的合理流动和使用,以支持经济的协调发展。
2.金融机构是一国调控和管理经济活动的杠杆,是经济健康、有序、稳定运行的保障。
金融机构是连接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纽带,是反映国民经济活动的“温度计”。通过金融机构的运作,政府部门可以对国民经济各部门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有利于政府意图的实现。一国政府要求金融机构合理设置、科学管理、有效运作,才能顺利实现中央银行的宏观金融调控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高效微观金融运作,最终实现金融、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的目标。
三。现代金融机构体系的一般构成
现代金融机构体系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目前各国的一般构成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各类专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存。(一)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是各国金融体系中的一种特殊的银行。其“特殊”性体现为: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行使宏观调控与金融管理的机构,它作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国家的银行,成为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中央银行代表国家制定并执行货币金融政策,依法监管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
(二)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为客户提供多种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于它们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同时具有创造存款货币和通过转账结算周转存款货市的功能,通常又被称为存款货币银行。商业银行因其机构数量多,业务覆盖面广和资产总额比重大,在金融机构体系中成为骨干和主体,并占有显要地位。
(三)专业银行
专业银行是专门经营规定范围业务和提供专门性金融服务的银行。它是社会分工发展在金融业的表现。专业银行的种类、形式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1.投资银行。投资银行是专门对工商企业办理投资和长期信贷业务的银行。这个名称通用于大多数欧美等工业化国家,英国则称为商人银行,日本称证券公司,其他国家地区也有称为长期信贷银行、实业银行、金融公司、投资公司等。投资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发行自己的股票、债券,少数来源于从其他银行取得贷款和有些国家准许其接受的存款(主要是定期存款)。数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有:对工商企业的股票和债券进行直接投资;提供中长期贷款;为工商企业代理发行和包销证券;参与企业的创建和改组运动;包销本国政府和外国政府的公债券;经营外币存放和买卖;提供投资与合并的财务咨询服务等。
2.储蓄银行。储蓄银行是专门经办居民储蓄并为居民个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这类银行以储蓄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业务主要是提供消费信贷和住宅贷款,此外也进行投资活动(主要是购买国家债券)。各国的储蓄银行既有公营的,也有私营的,而且名称各异,如互助储蓄银行、国民储蓄银行、信贷协会等。
3.抵押银行。抵押银行是以不动产作为抵押从事长期贷款的银行。其主要资金来源于发行不动产抵押证券。其业务属长期信贷,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办理以土地为抵押的长期贷款,贷款对象是土地所有者或购买土地的农业企业家;另一类是以城市房屋为抵押的长期贷款,贷款对象是房屋所有者或经营建筑业的企业家。
4.开发银行。专门满足长期建设项日投资融资需要并提供服务的银行。这类投资融资由于投资量大、时间长、见效慢,风险大,虽具开发性,一般商业银行也不愿承担,故多由政府组建,其经营特点是不以盈利为目标,属政策性银行,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划拨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等,其业务主要是对国内企业和建设项目提供长期贷款。
5.农业银行。专为支持农业发展设立。由于农业信贷也具有风险大、期限长、收益低的特点,故多由政府组建,亦属政策性银行。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借入的政府资金、发行债券等;主要业务有农业贷款,担保和补贴等,贷款方面几乎涵盖了农业生产的一切资金需要,贷款种类有农业低息贷款和特别政策性贷款
6.进出口银行。专门提供对外贸易及非贸易结算、信贷等国际金融服务的银行。多为官方或半官方性质的政策银行,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入资金,业务宗旨是促进本国进出口业务的发展和执行本国政府的对外经济政策。因为政府要在商品输出时承担私人出口和一般金融机构不愿或无力承担的风险,并通过优惠出口信贷以增强本国的出口竞争力,所以此类银行在经营原则、贷款利率等方面带有浓厚的政策性色彩。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除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总称,其类别庞杂、名称众多。以下简介主要的几种:
1.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保险的目的是分散风险,即通过保险合同建立经济关系,对发生意外灾害和事故的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或发行人寿保险单,资金在运用上除保留部分以应赔偿所需外,其余主要投向国债等长期证券。以保险费形式积累的保险基金稳定且数额可观,成为金融市场上的重要资金来源。保险公司按业务险种分类有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火灾和事故保险公司、存款保险公司等,其中人寿保险公司的规模一般最大。
2.信托投资公司。专门办理信托或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包括经营资金和财产信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及投资等。信托投资公司从事投资的活动方式为: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来筹集资本并用以购入其他公司的债券、股票,再以购入的证券为担保增发新的投资信托证券。金融信托业在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信用体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3.信用合作社。是一种互助合作性的金融组织。一般规模不大,成员有特定范围,如农村农民的信用合作社、城市手工业者的信用合作社。其资金来源于成员缴纳的股金和吸收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成员的资金需要。
4.财务公司。是经营部分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吸收定期存款、经营耐用品的租购或分期付款售货为主要业务。大型财务公司与投资银行差别不大,同时可兼营外汇,联合贷款,包销证券,不动产抵押及财务咨询等。也有部分财务公司只靠银行借款和本身资本开展业务而不吸收存款。
5.租赁公司。通过融物发挥融资作用的金融机构。对承租方而言,租赁实质是变相取得了设备贷款;对出租方而言,租赁能较快收回资金,且比直接贷款安全。租赁公司一般有银行所属,制造商所属和独立经营三类,其业务范围广泛,经营方式灵活多样。
6.退休或养老基金。该基金是由雇主和雇员依据法律规定按期缴纳薪金的固定比例累积而成,雇员退休后可从基金中享受养老基金。该基金的主要投向是公债券,不动产抵押贷款,企业债券和股票等。
7.证券机构。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评估公司等。前三类机构是证券市场的主要机构,它们各司其责,共同支持证券市场的日常运作。
8.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的形式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典当关系的实质是以质押为条件的货币信贷。典当行不从事信用放款,也不从事货币兑换、汇兑,不进行投资也不进行中介活动,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