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政厅副厅长冯伟介绍,9月24日,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根据2023年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速,城市低保标准由573元/人月提高到604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由4017元/人年提高到4395元/人年。今年,城市低保标准比去年的3%提高了2.4个百分点,达到5.4%,农村低保标准比去年的3%提高了6.4个百分点,达到9.4%。
提标后,2023年城市低保标准占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的32.7%,农村低保标准占黑龙江省2023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费的35.2%。集中供养指导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支出的80%确定,分散供养指导标准按不低于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的70%确定。2023年,黑龙江省城市贫困人口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16828元/人年提高到17736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11780元/人年提高到12420元/人年。农村贫困人口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9134元/人年提高到9996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6394元/人年提高到7008元/人年。
本次招标将惠及全省城乡149.32万人。至此,黑龙江省城乡低保水平已连续14年提高,新的保障标准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从今年1月1日起,将重新发放申办资金。
多措并举,织密织牢基本民生保障网。
今年是扶贫的收官之年。为了覆盖最困难的群体,保持最基本的生活,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扶贫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兜底、救急、招标、扩面”的基本思路,重点抓好两个方面:
一方面,准确识别和定位困难人群,积极干预,及时掌握他们的困难需求。建立了困难群众预警监测机制,加强了与扶贫、医疗、医保等部门的联动。对未脱贫、建档立卡未纳入兜底保障的人员、因疫情、灾害或疾病导致生活困难增加的人员等五类群体给予特别关注。
另一方面,精准救助困难群众,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落实兜底保障政策。今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103010等近10个含金量较高的政策文件,进一步补齐了救助工作的短板,使政策更加全面有效地覆盖各类群体,大大提高了对重病、重残、贫困边缘群体的救助效率。这包括: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失能等特殊人群,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未脱贫的贫困户重残重病患者,不再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直接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各级民政部门主动对因疫情、灾情等特殊原因造成暂时、紧急性困难的群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未参保农民工等生活困难的无业人员给予救助,及时为其提供一次性临时救助,帮助这些群体和家庭处于回保边缘
“五统一五兜底”政策实施以来,受益最大的困难群体包括困难家庭学生、残疾人、孤寡老人和“三留守”人员,以及特困人员。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未成年子女上学,民政部门给予政策性增加保障金;对因子女上学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贫困户、低保户和贫困赡养人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省民政职业技术学校为贫困家庭学生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优先招生、优先选择专业、享受助学政策、安排实习、推荐就业的“五优先”措施。
民政部门还积极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有老年人赡养或多重残疾的家庭重度残疾人、无监护人或照料者的重度残疾人,根据其护理需求,给予分类保障。对农村“三留守”人员,省民政厅将加大关爱救助力度,为困境儿童、孤儿和实际无人照料的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临时照料服务。对困难残疾人,省民政厅将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实施贫困人口供养服务设施(养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同时,省民政厅将继续做好受疫情影响的贫困群众救助工作,及时将受疫情影响且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纳入救助范围,加快民政救助由物质救助向物质支持、生活救助、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等方面转变。
实施“低保扩容”,全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今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出台《黑龙江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旨在实施低保“扩容”,为贫困人口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从四个方面为“扩面”提供了政策支撑。扩大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范围。文件规定,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重病人员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平均补助水平+低保金加发”来进行计算;将重残人员的救助范围由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扩大到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省民政厅还指导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专项救助和基本生活补助相结合的低收入家庭救助机制,让低收入困难家庭得到更为稳定的生活保障。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度过生活难关;对其他基本生活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困难群众,纳入临时救助范围。扩大支出型贫困救助范围。一方面,对家庭人均收入超出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因刚性支出较大、实际生活确实困难的,省民政厅就按照支出型贫困纳入救助范围。另一方面,对经过家庭经济状况核算,确实超出财产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在遭遇重大生活困难时,省民政厅规定各地可根据调查结果“一事一议”实事求是的予以处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确保不“漏保”。扩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范围。将特困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由16周岁延长到18周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全部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这项工作省民政厅的要求是到今年底达到100%,使这类特殊困难群体得到较好的照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