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20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从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由556元/人月提高到573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由3900元/人年提高到4020元/人年。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8940元/人年,城市集中供养标准分别为8088元/人年、7992元/人年、7896元/人年、7896元/人年。城市分散护理标准:一级(全护理)护理标准为3036元/人年,二级(半护理)护理标准为2940元/人年,三级(全护理)护理标准为2844元/人年。
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标准为5232元/人年,农村集中供养标准为一级(完全自理)4092元/人年,二级(半自理)4008元/人年,三级(完全自理)3912元/人年。农村分散护理标准:一级(全护理)护理标准为1356元/人年,二级(半护理)护理标准为1272元/人年,三级(全护理)护理标准为1164元/人年。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