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第一档:哈尔滨市(呼兰、阿城、双城除外)、大庆市1680元;第二档: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佳木斯(含抚远市)、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呼兰区、哈尔滨市阿城区,1450元;第三档:哈尔滨市伊春、黑河市、大兴安岭、双城区及各县(市)1270元。
2.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第一档: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除外)、大庆市为16元;第二档:哈尔滨市的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佳木斯(含抚远市)、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呼兰区、阿城区为13元;第三档:哈尔滨市伊春、黑河市、大兴安岭、双城区,各县(市)12元。
三。月最低工资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此次调整后,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各种渠道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宣传最低工资调整政策。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