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我区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时间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类: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等15个区,二连浩特市等2个计划单列市,阿拉善左奇等10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7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时间最低工资标准为18.6元/小时。
类:呼伦贝尔海拉尔区等6个区,托克托县等5个县,锡林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和阿荣旗等9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6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时间最低工资标准为17.6元/小时。
第三类: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鲁县等4个县,乌兰浩特市等3个县级市,巴林右旗等16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5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时间最低工资标准为16.5元/小时。
四个地区:卓资县等8个县,阿尔山市等3个县级市,库伦旗等17个旗。最低工资标准为146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时间最低工资标准为15.5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内容: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职工福利待遇。
此外,对于非全日制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另行缴纳。
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及时在劳动就业网上备案系统填报。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时间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