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及提高百岁以上老年人补贴标准的通知》(郑锦办发〔2023〕116号)“补助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要求,经省政府批准,从2023年起,提高经济困难老年人和残疾人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
(一)城乡低收入家庭中8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提高到50元;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残疾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提高到100元。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适度提高补助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已实施高龄补贴的县(市、区),补贴标准高于本标准的,以原标准为准。对于已享受低保的老年人、残疾人,其补贴只能叠加,不能抵消。对既老又残的老年人,按照“有高不低”的原则,每人每月享受100元补助。
二、加强评估和鉴定工作。
各地要加强和规范经济困难失能老人评估认定工作,参照民政部发布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制定本市评估认定办法,确保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人按时享受补贴。
第三,财政负担政策
本次调标所需补贴资金从困难群众帮扶补贴资金中安排解决。
四。工作要求
各市要高度重视,抓好责任落实,严格执行新的补助标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对补贴招投标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和监督,对违规者严肃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