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修订)》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修订)》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跟随它。第一条为提高我区老年人优待水平,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尊老助老的良好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公民。第三条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第四条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以免费进入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已开放的各类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纪念公墓和文物古迹。60至65周岁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景区及其他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可享受半价优惠;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老年人凭有效身份证等证件可享受免费门票到上述旅游景点。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交通工具的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老年人给予优惠。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旅游景区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第五条老年人应当享受医疗、化验、检查、缴费、取药、住院等优待;鼓励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门诊诊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主动为老年患者提供平车、轮椅等用具,提供医疗咨询和医疗救助等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护理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家庭病床,为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规定,为辖区内的老年人建立免费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检和健康指导服务。第六条:具有广西户籍的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凭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广西敬老卡,凭该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含私人公交车)。取得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在外地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年人,凭居住证申领广西敬老优待证,同等享受本条优惠待遇。广西敬老卡由广西交通一卡通公司统一制作,各市交通一卡通运营机构负责制作发行;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运营企业应当配合相关服务。区域内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补偿机制,对实施老年人优待的公交企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并纳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项目。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以逐步降低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起始年龄。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老年人,首次免费申领广西敬老卡。申请费用由老年人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县(市、区)承担,后续办证费用由县(市、区)承担
第十条逐步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应当开发适合老年人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提倡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一条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和各种社会集资的义务。第十二条邮电、银行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如收发信件和包裹、订阅报刊、汇款和取款等。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受理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的案件。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缓交或者减交。鼓励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帮助。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经济确有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第十四条按照本规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的有关场所,一律挂牌明示,文明服务,兑现承诺。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本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十六条:本规定无规定,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2013〕9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桂政〔2023〕79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等。第十八条本规定发布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的老年人优惠政策,按照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原则继续执行。19: 《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老年人已办理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