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
县、区民政局和财政局3360
根据八届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2023年,我市将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贫困人口供养标准。新的补贴水平从2023年1月1日起补发,6月底前补发完毕。为确保招标工作按时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
2023年,我省确定全省城市低保指导标准为577元/月。2023年,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为674元/月。我市现行标准比省标准高97元。因此,2023年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不提高,仍为674元/人,实行差额保障。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省里要求,2023年,全省农村低保标准提高10%,由4020元提高到4428元,一类、二类月补助水平由335元、318元提高到369元(即年补助水平分别由4020元、3816元提高到4428元、4200元),而一类补助水平根据目前我市低保标准实际运行情况,2023年,我市农村低保标准由4020元/年提高到4428元/年。农村低保对象月补助指导标准不提高,一等626元、二等550元、三等305元、四等190元不变。
三、城乡特困群众救助供养申办
(1)基本生活水平。根据省里要求,2023年,全省城乡贫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水平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即城乡贫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水平分别不低于每人每年9012元和5760元。因我市2023年确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水平高于全省,2023年不提高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水平。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仍为10510元/年,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仍为8067元/年。
(2)护理标准。根据省里要求,从今年开始,我省将把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并按照完全自理、半自理、完全自理三个档次给予补助,分别不低于每人每年1440元、2640元、3840元。2023年,我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完全自理、半自理、全自理三个档次给予补助,分别不低于每人每年1440元、2640元、3840元。县区民政局要组织开展贫困人口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使用是否具备独立进食、穿衣、进出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指标。评估贫困人口生活自理能力,准确评估认定保障对象,切实维护城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权益。
(三)抚养费的拨付和使用。基本生活补助: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补助由县级财政、民政部门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集中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民政部门应按原渠道及时拨付给集中供养机构。护理费用:有条件提供护理服务的,原则上按照护理标准核算,集中统一管理使用;不具备护理费发放条件的地区,由县级财政、民政部门按月向供养对象或监护人足额发放护理费。同时,乡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