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民权〔2023〕38号)要求,2023年继续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确保招标工作按时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和任务
(一)城市低保。2023年,全区城市低保标准在2023年基础上提高10%。提标后,全区平均保障标准由月人均560元提高到577元,月人均补助水平由455元提高到501元。
(2)农村低保。2023年,全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10%,由人均4020元提高到每年4428元。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分别由335元、318元提高到369元、350元(即年补助水平分别由4020元、3816元提高到4428元、4200元),三、四类对象补助水平不变。
(3)救济和支持城乡贫困人口。贫困人口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顾标准。2023年,全区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全区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即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9012元/人年;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5760元,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600元,即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6360元。城乡优抚标准提高每人每年240元,按照自理、半自理、全自理三个档次确定,分别不低于每人每年1440元、2640元、3840元。
二。财务担保
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所需保障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保障资金全部通过惠民资金管理系统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
三。竣工期限
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招标,6月底前全部补发到位。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改善保障和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政治任务,是大力实施低保、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际行动。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部署,积极协调配合,依托工作职责,加强督促检查,确保限时完成招标任务。
(2)严格制度,动态管理。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有效期管理措施和定期核对报告制度,切实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对所有低收入家庭的基本情况、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全面普查和复核。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增加、减少或停发保障金。及时受理和审核新的保障对象申请,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要加强综合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与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财务统计台账的数据对接,及时更新相关数据信息,确保数据准确一致。
(3)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