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省民政厅获悉,近年来,福建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扩大低保范围,提高救助标准。2023年,省级下达农村低保补助资金11.68亿元,农村低保省级低保标准由3700元提高到4050元,较2023年底增长9.4%。目前,全省各县(市、区)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为7152元/年,平均标准为8260元/年,分别比全省低保标准高出76%和103%。
为提高救助实效,福建省积极下放救助权限,全省50%的县(市、区)开展了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到镇(街道)试点工作,部分地区已全部下放。全面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3000元以下救助金额全部下放乡镇(街道)审批,部分地区下放乡镇(街道)审批金额上限提高到5000元、8000元、5万元。同时简化审批程序,不再将信息核对、民主评议作为低保审批前置程序。无需对紧急临时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无需核查的支出临时救助对象范围由原来的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扩大到贫困户、低收入家庭、孤儿、实际无人照料的儿童等10类困难群体。目前紧急对象从发现或受理申请到获得救助都是尽快解决,支出对象从受理申请之日到完成审批手续基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800元),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均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或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经长大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学校接受过本科及以下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并长期共同生活的其他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服刑的人;
3.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丧失劳动能力的二级残疾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享受低保待遇:
1.低收入家庭;
2.因病支出的贫困家庭;
3.完全依靠父母退休金或遗属津贴的家庭。
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是指一、二级肢体残疾人、视力残疾人、一、二、三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
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自己因病医疗费用比较大的家庭。申请前3个月,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本市低收入家庭标准;且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与家人分离,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生活有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已经享受的应当取消:
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我市低保标准的家庭。
包括:
(1)拥有汽车的家庭
2.拒绝配合低保部门调查申请人家庭状况,导致家庭收入无法核实的;
3.故意隐瞒真实家庭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虚假证明的家庭;
4.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应有财产或份额的家庭。或者放弃依法应得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合法资产和收入;
5.通过诉讼或者向未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义务人、有关单位索要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6.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推荐就业,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未就业,或者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拒绝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的;
7.申请时已在市外居住一年以上者,出国留学人员除外;
8.外地来厦就读的学生;
9.按照规定,其他不允许低保的情形。
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
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月最低标准的2倍,由每人每月1440元调整为1600元;金融资产不超过月低保标准的48倍,由人均34560元调整为人均38400元。
家庭经济状况鉴定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指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扣除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保支出后的现金和实物收入之和。人均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船舶,房屋,债权等。㈡以下项目应当计入家庭收入:
1.各类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及其他劳务所得;
2.从事各类经营、服务活动和农副业生产所得(包括可以折合现金的实物收入);
3.各类离退休、退养、退职待遇,失业保险金、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部分除外)、被征地人员养老金、老年养老补助金、商业保险等;
4.遗属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享受40%救济对象的生活补助费;
5.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6.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及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补偿)费;
7.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规划拆迁补偿所得;
8.财产租赁、转让或者变卖所得;
9.接受赠予、继承所得;
10.存款、利息及其他财产性收入;
11.博cai及其他偶然所得;
12.根据有关规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㈢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人民政府给予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及其他特定对象的定期、专项补助和慰问款物:
⑴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
⑵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⑶军队转业、复员、退役军人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
⑷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金;
⑸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或尊老金;
⑹残疾人康复补助、护理补贴、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
⑺廉租住房补贴、库区移民补助;
⑻归侨、台胞等生活补助费;
⑼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等。
2.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金,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给予对国家、社会作出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
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⑵见义勇为奖励金;
⑶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费、奖励扶助金、困难女孩家庭帮扶金、紧急救助抚慰金、医疗救助金等;
⑷在校学生的奖学金。
3.职工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城乡居民自行缴交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居民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4.因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职工依照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者一次性安置费中,用于社会保险的部分;
5.因公(工)负伤、一般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职工丧葬费及死亡抚恤金、困难补助金;
6.因土地被征收而获得的补偿金中用于社会保险和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7.残疾人劳动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8.参加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活动所得;
9.因病生活困难而得到人民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中用于治病支出的部分;因就学困难得到人民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中用于学业开支的部分;因灾生活困难而得到人民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中用于住房修复开支的部分;
10.根据规定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各类收入如何计算
1.家庭月收入,城市居民按照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的月平均收入确定,农村居民按照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的月平均收入确定;
2.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
3.对在职人员或者自谋职业人员进行收入核算时,可以酌情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实际收入一时难以核查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在职职工、离岗职工,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已经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取或者未足额领取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并且今后不可能再予以补发的,经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5.享受医疗期或病假的职工、离岗休养的职工、学徒工、无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6.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计算;高于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7.打零工、做小生意、摆摊修理、人力搬运、家政服务等非固定从业收入,能证明实际收入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不能证明的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
8.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收入,按照实际收成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准确核定的,可以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收入;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酌情降低标准计算收入;
9.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补偿)金的人员,应当凭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在领取的一次性收入中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我市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低保。如果剩余部分为零或者负数的,则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10.因征地领取一次性征地补偿费的家庭,其领取的一次性收入应当按照家庭人口数和我市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低保。如果剩余部分为零或者负数的,则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11.因房屋拆迁领取拆迁补偿费的家庭,应当凭有效凭证,在领取的拆迁补偿安置费中扣除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实际支出费用和必要的房租、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我市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低保。如果剩余部分为零或者负数的,则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12.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标准,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没有法律文书的,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我市低保标准2倍的,一般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
13.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