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脏疾病是现代人类的健康杀手之一,心脏疾病往往具有突发性,不可见性等等特点,而且心脏病一旦发作死亡率非常高,其中妊娠合并心脏病是近年来越来越高发的疾病之一,对孕妇的生命造成了极大威胁,而对于女性们来说妊娠合并心脏病应该如何应对呢?
妊娠合并心脏病是产科严重的合并症,是孕产妇死亡的主要病因之一。妊娠合并心脏病在我国孕、产妇死因中高居第2位,位居非直接产科死因的首位,我国发病率约为1%。
孕前咨询
心脏病患者进行孕前咨询十分必要。根据心脏病种类、病变程度、是否需手术矫治、心功能级别及医疗条件等,综合判断耐受妊娠的能力。
1.可以妊娠:心脏病变较轻,心功能I~Ⅱ级,既往无心力衰竭史,亦无其他并发征者可以妊娠。
2.不宜妊娠:心脏病变较重、心功能Ⅲ~Ⅳ级、既往有心力衰竭史、有肺动脉高压、右向左分流型先天性心脏病、严重心律失常、风湿热活动期、心脏病并发细菌性心内膜炎、急性心肌炎等,妊娠期极易发生心力衰竭,不宜妊娠。年龄在35岁以上,心脏病病程较长者,发生心力衰竭的可能性极大,不宜妊娠。
妊娠期
1.决定能否继续妊娠凡不宜妊娠的心脏病孕妇,应在妊娠12周前行治疗性人工流产。
妊娠超过12周时,终止妊娠需行比较复杂的手术,其危险性不亚于继续妊娠和分娩。因此应密切监护,积极防治心力衰竭,使之度过妊娠与分娩期。对顽固性心力衰竭的患者,为减轻心脏负荷,应与内科医师配合,在严密监护下行剖宫取胎术。
2.定期产前检查能及早发现心衰的早期征象。在妊娠20周前,应每2周行产前检查1次。在妊娠20周后,尤其是32周后,发生心力衰竭的几率增加,产前检查应每周1次。发现早期心力衰竭征象,应立即住院。孕期经过顺利者,亦应在36~38周提前住院待产。